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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恒鸿玻璃加工厂年产120吨灯饰玻璃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2024-06-06

建设项目名称

蓬江区恒鸿玻璃加工厂年产120吨灯饰玻璃建设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名称

蓬江区恒鸿玻璃加工厂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

建设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高沙滩东路3号之5

(地理位置:经度113949.367秒,纬度223919.903秒)

主要产品名称

灯饰玻璃

设计生产能力

年产灯饰玻璃120

实际生产能力

年产灯饰玻璃120

建设项目环评时间

20232

开工建设时间

2023527

调试时间

2023627-727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2023926-927

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深圳市怡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蓬江区恒鸿玻璃加工厂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蓬江区恒鸿玻璃加工厂

投资总概算

30

环保投资总概算

5

比例

16.7%

实际总概算

30

环保投资

5

比例

16.7%

验收监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日起实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日起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日起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429日修订通过);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7、《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81129日起实行);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9、《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

10、广东省《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

11、《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环函[2018]146号;

12、《蓬江区恒鸿玻璃加工厂年产120吨灯饰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深圳市怡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232月;

13、《关于蓬江区恒鸿玻璃加工厂年产120吨灯饰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蓬环审〔2023822023526日。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1、废水污染物控制标准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和荷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中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荷塘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1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单位:mg/L

类别

CODCr

BOD5

SS

NH3-N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500

300

400

--

荷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50

150

150

25

项目执行标准

250

150

150

25

2、废气污染物控制标准

印刷有机废气(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板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板印刷)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1kg/h)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总VOCs排放浓度≤2.0mg/m3)。

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开料粉尘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

具体标准值见下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工序

排气筒编号,高度

污染物名称

有组织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执行标准

备注

排放浓度

(mg/m3)

排放速率(kg/h)

 

开料工序

/

颗粒物

/

/

1.0

DB44/27-2001

/

印刷工序

DA00115

VOCs

120

5.1*

2.0

DB44/815-2010

一期工程不产生

非甲烷总烃

70

/

/

GB41616-2022

一期工程不产生

厂区内

/

非甲烷总烃

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DB44/2367-2022GB41616-2022较严值

一期工程不产生

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一期工程不产生

*项目排气筒设置为15米,项目排气筒高度满足高于周边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5米以上的要求,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需50%折算。

一期工程不设置排气筒

3、噪声污染物控制标准

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