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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新广恒五金配件厂年产铜铝配件50吨、路灯成品5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2023-12-13

建设项目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新广恒五金配件厂年产铜铝配件50吨、路灯成品50吨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新广恒五金配件厂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

建设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工业区二环路8号一楼

(地理位置:经度113128.906秒,纬度223920.889秒)

主要产品名称

铜铝配件、路灯成品

设计生产能力

铜铝配件50吨、路灯成品50

实际生产能力

铜铝配件50吨、路灯成品50

建设项目环评时间

20223

开工建设时间

2022727

调试时间

202331-37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2023322-323

环评报告表

审批部门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深圳市怡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新广恒五金配件厂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新广恒五金配件厂

投资总概算

30

环保投资总概算

8

比例

26.7%

实际总概算

30

环保投资

8

比例

26.7%

验收监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日起实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日起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日起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429日修订通过);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7、《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81129日起实行);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9、《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

10、广东省《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

11、《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环函[2018]146号;

12、《江门市蓬江区新广恒五金配件厂年产铜铝配件50吨、路灯成品5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深圳市怡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223月;

13、《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新广恒五金配件厂年产铜铝配件50吨、路灯成品5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蓬环审〔20221482022726日。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1、废水污染物控制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营运期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近期经自建一体化设备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外排至中心河,远期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和荷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中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荷塘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中心河。

1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单位:mg/L

类别

pH

CODCr

BOD5

SS

NH3-N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6-9

500

300

400

--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6-9

90

20

60

10

荷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6-9

250

150

150

25

本项目执行标准

近期

6-9

90

20

60

10

远期

6-9

250

150

150

25

2、废气污染物控制标准

机加工、抛光、钻孔产生粉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铸造烟尘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金属熔炼(化)中其它熔炼(化)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无组织排放的烟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开模、铸造脱模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均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具体标准值见下表。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来源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排气筒高度

第二时段

监控点

浓度mg/m3

DB44/27-

2001

非甲烷总烃

120

15

8.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颗粒物

/

/

/

1.0

GB39726-

2020

颗粒物

30

--

--

--

--

/

/

/

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5

NMHC

--

--

--

厂区内监控点处1h评价浓度

10

根据DB44/27-2001,排气筒高除应遵守表列排放浓度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项目废气排放口高达15m,比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高5m以上,因此项目排放速率不需要按对应限值的50%执行。

3、噪声污染物控制标准

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有金属边角料、金属粉尘和废包装材料,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集中分类收集后储存在车间内一般固体废物储存区,贮存过程及场所满足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